《北京市常用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》已經2021年7月6日北京市水務局第5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,自2021年7月15日期施行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已經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21年1月22日修訂通過,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。新修訂的《行政處罰法》在行政處罰種類、行政處罰實施機關、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規則、執法程序、執行程序等方面健全完善了一系列法律制度。
按照國家和本市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,北京市水務局對現行有效的水務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了認真清理,確認《北京市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》(京水務法〔2020〕17號)(以下簡稱《基準》)部分條款與新修訂的《行政處罰法》規定不一致,迫切需要修訂。
考慮到6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對 《安全生產法》進行了修改,該法將自9月1日起施行。按照規定,我局還需要對水行政處罰權力清單作出相應調整,在本次清理工作中,《北京市常用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》暫不做調整,單獨印發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