現場勘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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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1月7日,水務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,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朝陽區來廣營北路道路樁號K1+400至K1+450處擅自拆卸排水設施。當事人將位于北京市朝陽區來廣營北路道路樁號K1+400至K1+450處的雨水管道拆除,被拆除的原雨水管道為混凝土雨水明渠,長50米。拆除排水設施的行為沒有經過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。該行為始于2019年12月1日,
對排水設施造成了損害,違反了《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辦法》第十八條第(一)項之規定,屬違法行為。
經立案調查,當事人對違法事實認定無異議。市水務局向當事人下達《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》(京水監責字[2020]第51號),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,限期改正。4月9日復查,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已停止了施工,正在辦理相關手續。同日水務執法人員送達了《北京市水務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》(京水監告字[2020]第46號),認真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、申辯意見。
2020年6月5日,向當事人送達了《北京市水務局行政處罰決定書》(京水監罰字[2020]第20號)和《行政處罰繳款書》(第20號),對當事人處以20000元的罰款。2020年6月17日當事人到銀行繳納了罰款,此案執行完畢。